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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3-01 20:29

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品的上市后管,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公众用安全,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品生(包括品的境外制厂商)、经营、医机构当按照告所发现品不良反

  第四条 国家食品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督管理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机构与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品不良反

第二章 

  第六条 国家食品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生部共同制定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定和政策,并施;

  (二)与生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内影响大并造成重后果的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理,并布相关信息;

  (三)已确认发品不良反或者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品依法采取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全国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药品生经营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生部组织检查机构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定,并施;

  (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的影响大的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理,并布相关信息;

  (三)已确认发品不良反或者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品依法采取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品生经营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机构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培工作。

  第八条 区的市县级药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的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培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机构床用督管理,在职责内依法已确品不良反或者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价、反和上,以及全国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的建维护

  (二)制定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范,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行技

  (三)组织开展品不良反调查价,助有关部开展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品不良反警示信息;

  (五)承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培、研究和国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价、反和上,以及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行技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调查价,助有关部开展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培工作。

  第十二条 区的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价、反和上;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调查价;助有关部开展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培等工作。

  第十三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当建立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品生业应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经营和医机构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承担本位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具科学分析品不良反的能力。

第三章 告与

第一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有关的不良反当通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线报告条件的,当通过纸质报所在地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线报告。

告内容当真、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本行政区域内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价和管理。

  第十七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当配合督管理部生行政部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料。

  第十八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当建立并保存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 个例品不良反

  第十九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当主收集品不良反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详细记录、分析和理,填写《品不良反/事件告表》(附表1)并告。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其他国产药品,告新的和重的不良反

品自首次口之日起5年内,该进品的所有不良反5年的,告新的和重的不良反

  第二十一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发现或者知新的、重的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告,其中死亡病例立即告;其他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告。有随访信息的,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品生业应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重的品不良反,可以向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品生经营或者当地的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告,必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区的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的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核和当自收到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告的核和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的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死亡病例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治情况等,自收到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级药督管理部生行政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品不良反应评价意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价工作。

死亡病例,事件生地和品生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当及根据调查报行分析、价,必要时进现场调查,并将级药督管理部生行政部,以及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行分析、价,并将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

第三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真等方式所在地的县级药督管理部生行政部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可以越级报告;同填写《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附表2),每一病例还应当及填写《品不良反/事件告表》,通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的市县级药督管理部门获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督管理部生行政部

  省级药督管理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对设区的市县级调查进行督促、指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行分析、价,本行政区域内生的影响大的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组织现场调查价和调查结当及时报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

全国范内影响大并造成重后果的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当与生部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品生业获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生、品使用、患者治以及品生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所在地省级药督管理部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迅速开展自,分析事件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停生售、使用和召回相关品,并所在地省级药督管理部

  第三十条 经营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当立即告知品生,同迅速开展自,必要时应品的售,并品生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调查,分析事件生的原因,必要可采取品的使用等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督管理部可以采取停生售、使用或者召回品等控制措施。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救治患者。

第四 境外生的品不良反

  第三十三条 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生的品不良反(包括自发报告系收集的、上市后床研究发现的、文献道的),品生业应当填写《境外生的品不良反/事件告表》(附表3),自知之日起30日内送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表及相关信息的,品生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品不良反应报行分析、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告,发现提示品可能存在安全患的信息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品不良反售、使用或者撤市的,品生业应当在知后24小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五 定期安全性更新

  第三十六条 品生业应本企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风险和效益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告。定期安全性更新告的撰写范由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 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当自取得批准明文件之日起每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告一次。

  首次口的品,自取得品批准明文件之日起每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品批准明文件的日期起点,上日期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八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告向品生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品(包括口分包装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告向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汇总、分析和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统计情况和分析级药督管理部和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条 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汇总、分析和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统计情况和分析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

第四章 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 品生业应常考察本企产药品的安全性,药监测期内的品和首次口5年内的品,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汇总、分析、价和告;本企的其他品,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省以上督管理部根据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品生业对特定行重点监测;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机构和科研位开展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上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开展的重点监测进督、检查,并对监测报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 省以上督管理部可以合同级卫生行政部指定医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五章 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 品生业应收集到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行分析、价,并主开展品安全性研究。

品生业对已确认发重不良反品,当通各种有效途径将品不良反、合理用信息及告知医、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停生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品不良反的重复生。不良反大的品,当主其批准明文件。

品生业应当将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所在地省级药督管理部和国家食品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 经营和医机构收集到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行分析和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品不良反的重复生。

  第四十七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当每季度收到的品不良反应报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价,提出风险管理建,及时报级药督管理部生行政部和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级药督管理部根据分析果,可以采取停生售、使用和召回品等措施,并检查,同将采取的措施通级卫生行政部

  第四十八条 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当每季度收到的品不良反应报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价,提出风险管理建,及时报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督管理局根据品分析果,可以要求企开展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当采取令修改停生售、使用和召回品等措施,不良反大的品,当撤销药品批准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报卫生部。

  第五十条 省以上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品生经营和医机构提供相关料,相关极配合。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合分析和果,及时发品不良反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条 省以上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布:

  (一)影响大并造成重后果的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品不良反信息和认为需要布的信息。

  前款布的信息,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督管理部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十五条 在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取的商秘密、个人私、患者和告者信息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机构、品生经营共享品不良反信息。

  第五十七条 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督管理、指合理用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

  第五十八条 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令限期改正,可以并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款:

  (一)未按照定建立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员负责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品不良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告、调查价和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品不良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反本定的。

品生有前款定第(四)、第(五)情形之一的,按照《品注册管理法》的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五十九条 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三万元以下的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员负责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品不良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告、调查价和理的;

  (三)不配合品不良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 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三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后果的,由所在地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任人予行政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员负责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品不良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告、调查价和理的;

  (三)不配合品不良反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督管理部门发现机构有前款定行之一的,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生行政部门对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及级药督管理部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督管理部生行政部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反本法,造成重后果的,依照有关予行政分。

  第六十二条 品生经营和医机构反相关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的含

  (一)品不良反,是指合格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的与用目的无关的有害反

  (二)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品不良反发现告、价和控制的程。

  (三)品不良反,是指因使用品引起以下害情形之一的反

  1.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

  6.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行治可能出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新的品不良反,是指中未明的不良反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程度、后果或者率与描述不一致或者更重的,按照新的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品在使用程中,在相集中的时间、区域内,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害或者威,需要予以置的事件。

  同一品:指同一生的同一品名称、同一型、同一格的品。

  (六)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品的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生特征、重程度、生率等,开展的品安全性监测

  第六十四条 品的境外制厂商可以委托其中国境内的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对药品生定,履行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六十五条 生部和国家食品督管理局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定的,从其定。

  第六十六条 医机构制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法由各省、自治区、直督管理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督管理局和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法》(国家食品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