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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9-03-01 20:24

国家督管理局

关于品上市可持有人直接告不良反事宜的公告

(2018年第66号)


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品医器械新的意》(字〔2017〕42号),为进一步完善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落实药品上市可持有人(包括持有品批准文号的品生,以下称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任,国家督管理局就持有人直接告不良反公告如下:

一、持有人
当建立健全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持有人是品安全任的主体,当指定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品不良反,持开展风险获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持有人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开展
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持有人当配备专职做好受托方的督和管理等工作,相法律任由持有人承担。品持有人当指定在我国境内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企法人作代理人,具体承担品不良反应监测价、风险控制等工作。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当接受督管理部检查


二、持有人
当及时报品不良反。持有人当建立面向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有效信息收集途径,主收集床使用、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者论坛涉及的不良反信息。

境内
生的重不良反应应当自重不良反应发现知之日起15日内告,死亡病例及品群体不良事件当立即告,其他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告。持有人对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行随访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调查报告。

境外
生的重不良反应应当自持有人发现重不良反之日起15日内告,其他不良反应纳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告中。


三、持有人
知的所有不良反。持有人当按照可疑即,直接通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统报发现知的品不良反告范包括患者使用品出的与用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其中包括因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症用、超量用、禁忌症用等相关的有害反

机构及个人保持原途径告不良反,也可向持有人直接告。经营直接向持有人告。国家品不良反应监测将及向持有人反收集到的品不良反信息,持有人品不良反信息行分析价,并按个例不良反告范限上


四、持有人
当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价。持有人当及时对发现或者知的个例品不良反应进价,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床研究、文献等价;发现新的且重不良反告数量异常增或者出批号聚集性趋势等,当予以重点关注;定期全面品的安全性,品潜在风险,研究风险发生机制和原因,主开展上市后研究,持续评品的风险益。

持有人
汇总年度情况,包括企年度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运行情况、不良反应报告情况、风险识别与控制情况、上市后研究情况等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此外,持有人当按定要求做好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告的撰写及上工作。


五、持有人
当主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当根据分析果,判断风险程度,制定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发现说明的不良反当及时进行分析价。需要提示患者和医的安全性信息及修改标签,开展必要的风险沟通;存在重安全风险的品种,当制定并风险控制划,采取限制品使用,主开展上市后研究,品生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评认为风险大于益的品种,当主销药品批准明文件。

提示品可能存在量安全问题的,持有人必立即采取停生售、使用或者召回等措施,并极开展风险其中造成重人身害或者死亡的重不良反,持有人必立即采取措施妥善理。

持有人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当向省级药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告不良反应详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情况。于持有人采取的修改,以及品生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当主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
持有人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技术审核。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按照相关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价、调查、反和上。省及以上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行定期分析估,组织对定期安全性更新告和年度总结报行技术审核,开展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的监测评价,开展不良反应报告的估。


七、省
级药督管理部承担属地任。省级药督管理部要高度重持有人直接告不良反工作,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将检查纳入日常管工作。组织对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日常检查其中隐瞒、逾期未告、提供虚假告等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患或者违规的开展有因检查持有人委托开展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组织对受托部门进行延伸检查


八、
查处持有人不履行直接任的行。持有人未建立有效的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未指定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未依定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的,由省级药督管理部依法予以查处。持有人反相关定、不能控制品安全风险的,由省级药督管理部门责售;持有人完成整改、级药督管理部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售。

持有人
隐瞒、逾期未告、提供虚假告的,相关不良反其他途径告并经规定的程序核,由省级药督管理部依法采取警告、款等措施;隐瞒、逾期未告造成重人身害、死亡或者造成劣影响的,停相关售,直至依法撤销药品批准明文件。

持有人
风险信息公布不及、不完整、不准确的,由省级药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完整准确公布信息。情节严致不能控制品安全风险的,由省级药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相关售。持有人整改后完整准确公布信息的,级药督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售。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
施。


特此公告。

国家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